破解“高空抛物”难题
近年来,“高空抛物”一词频繁见诸各大媒体平台,随之而来的“议论”“声讨”“疑惑”“反思”如潮,也表明将其纳入“法治之地”的呼声日趋高涨。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从天而降的伤害”,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明令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重点回应了司法实践中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难点问题。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民法典》第1254条确立了如下规则:第一,高空抛物坠物致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二,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主要是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此时的责任承担属于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第三,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否则应当承担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体现了救济被害人与保护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强调有关国家机关在事实查明方面的调查义务,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这一立法修改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让高空抛物坠物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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